申请认证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若申请环境标志,首先应到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咨询有关认证事宜,主要有:企业欲申请产品是否在国家已公布的标志产品种类范围内,若不在,则须填写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表,报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待秘书处提出标志产品种类可行性报告,技术要求,认证委员会审批,国家环保局批准发布之后,企业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企业及其产品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1、申请认证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属国家公布可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名录;
②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③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④应具有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2 申请认真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若认为可以达到以上要求,则可提出认证申请。
2.3 认证程序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秘书处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使用
3.1 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
3.2 环境标志及使用规定
环境标志图形由青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底色为绿色、环境标志图形为金色(特殊颜色需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尺寸应依标准图形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4、认证费用
4.1 申请认证费用
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从申请认证企业收取认证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56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收费计算标准》。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和年金等五项。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产品型号、产品复杂系数等因素的不同,各种产品的认证费用也不相同,一般来讲,企业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费用约为1—3万元。
4.2 认证费用的使用
申请费、现场检查费、产品检测费用由认证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别付给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检查组和检测机构,年金用于每年的监督性检查。
5、认证时间
从企业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到认证审查合格,签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约需2—3个月时间。
6、认证后的监督
6.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认证委员会。
6.2 检验机构对认证合格的产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跟踪检验。检验的榈可以从用户、市场或企业中随机抽取。
跟踪检验工作由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6.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凡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
6.4 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的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认证委员会审批后由认证委员会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时抄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内企业暂停使用环境标志和认证证书。
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整乞讨报告进行审查并实地考查,并将达到整改目标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报认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