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2023年10月20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直属单位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

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文号

  1.索引: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内容概述:指该信息的主要内容。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该信息正式生成的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和发文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二)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申请人可以在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查阅。

  (三)公开渠道

  1.“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网址:http://sthjj.ningde.gov.cn/);

  2.新闻发布会;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宁德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宁德市档案馆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马北路6号

  联系电话:0593-2258211

  宁德市图书馆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庭路1号

  联系电话:0593-2525567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3-2995155      传真:0593-2995177

  电子邮箱:请登录“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信箱”提交申请或者将申请发送至ndsthj@163.com

  通信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1号 

  邮政编码:352100

  咨询时间: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处理

  1.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须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局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