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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柘荣县芦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宁市环违改字〔2020〕2号
发布时间: 2020-09-18 10:3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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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芦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6705376155J

法定代表人:陈*

地址: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西路62

20209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柘荣县富溪镇的芦兜电站水库,该水库通过引水管道向你公司芦兜一级电站供水发电。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芦兜电站水库坝头生态放水管未放水,水库大坝下游存在减脱水段;2. 芦兜电站水库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提取的柘荣县芦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芦兜一级电站基本信息以及你公司201919日向柘荣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改造验收备案表证明芦兜一级电站业主单位为柘荣县芦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陈*金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柘荣县芦兜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证明你公司芦兜电站水库坝头生态放水管未放水,水库大坝下游存在减脱水段的违法事实;

3.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提取的在线监控数据证明芦兜电站水库生态下泄流量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

4.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未到现场配合检查、未提供你公司相关资料的事实;

5.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证明林*安、唐*兵为芦兜电站水库管理人员,两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了现场检查,但拒绝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签字的事实;

6. 20209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我局将会同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914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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