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567311459N
法定代表人:郭中起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闽海路88号
2020年4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1.厂内1号和2号辅助料棚外有硅石辅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遮盖或围挡等防雨、防尘措施;2.厂内南侧堆场旁的固废暂存场露天堆放有大量红土镍矿原料,未采取密闭、遮盖或围挡等防雨、防尘措施。
证明以上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有:
1. 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郭**台胞证复印件、工环处副处长任**台胞证复印件、证明其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 2020年4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4月22日对你公司工环处副处长任**的调查询问笔录、配合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委托函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3. 2020年4月14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检查照片、4月22日对你公司工环处副处长任**的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福建联德企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镍合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函》(闽环保评〔2011〕140号)中确定的“……其中,原料贮存应落实防雨、防尘、防渗措施……”要求,证明该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硅石、红土镍矿等原辅料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落实以下整改:
1.于2020年5月31日前全面清理露天堆放于厂内辅助料棚外、南侧堆场、固废暂存场等地的硅石、红土镍矿等原辅料。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会同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